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580号
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闵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綦联声。
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经查,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