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万维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凤兰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42063号
原告:北京华星万维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9号国宾酒店B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铭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14曰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2101房。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
被告:成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旻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珮珮,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星万维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万维公司)与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辣社区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成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蓉、杨向东、李谷、李方园、王珮珮到庭参加诉讼。长城宽带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星万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麻辣社区公司立即删除***、长城宽带公司在麻辣社区杂谈板块上表发的题为“群众呼声十九大后不收手北京某公司长期贿赂相关职能管理人员”的文章(以下称涉诉网络文章)。2、判令麻辣社区公司向法院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3、判令四被告在麻辣社区杂谈板块上刊登致歉声明。4、判令四被告赔偿华星万维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7日,麻辣社区公司运营、管理的麻辣社区杂谈版块上出现一个“厚度试试”网络名,该网络名在接下来几天里发布了涉诉网络文章,署名为***(男,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98号,手机号:186XXXXXXXX134XXXXXXXX,139XXXXXXXX),***、长城宽带公司、***酒店在该文章中列举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人员索贿受贿,华星万维公司行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的不实事实,同时该文章中出现了华星万维公司多名员工的身份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华星万维公司获悉后立即向麻辣社区公司客服申诉,要求麻辣社区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停止该文章在麻辣社区传播或再次出现,但该文章现已被大量转发及传播,截止现在该文章仍可以在网络中找到,经华星万维公司到成都当地调查,发现以厚度试试名义发文的有***、长城宽带公司,同时经法院到当地调查,发现以厚度试试名义发文的还有***酒店。华星万维公司作为国家大型工程和国防工程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专业公司,具备国家批准的全国销售资质,所有业务都依法合规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长城宽带公司、***酒店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使用大量捏造的事实诽谤、诬告、陷害、贬损华星万维公司,企图使华星万维公司受到刑事追究,上述不当言论已经严重妨碍了华星万维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严重侵害了华星万维公司管理人员的人格和名誉,构成对华星万维公司和管理人员的侵权,为维护华星万维公司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麻辣社区公司辩称,在华星万维公司提起诉讼前,我公司收到华星万维公司的通知之后,就已经将涉诉网络文章删除了,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华星万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涉诉网络文章不是***发布的,不同意华星万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城宽带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答辩状,主要内容:长城宽带公司仅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上网技术服务,并非涉诉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其他身份参与讨论或发表等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在华星万维公司起诉前,长城宽带公司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不存在主观过错。长城宽带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配合司法机关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尽到了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义务。综上,本案中并不存在成都长城宽带公司侵害华星万维公司名誉权的事实,不同意华星万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酒店辩称,我方未实施华星万维公司所述的侵权行为,我方作为酒店,只为客户提供住宿,无法得知客户的住宿用途。综上,不同意华星万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华星万维公司出示的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的(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9924号公证书记载,麻辣社区(www.mala.cn)“麻辣市政论坛-群众呼声”版块内,网络用户“厚度试试”于2017年12月7日11时53分发布涉诉网络文章,内容为:“实名举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相关人员索贿受贿,北京华星万维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行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的相关材料……举报人:***(华星公司离职员工)手机号:186XXXXXXXX身份证号:×××本人***,在华星公司任职多年,了解公司经营内幕和违法犯罪事实,离职时受华星公司总经理刘一的对我生命的威胁,现将我所知道的该公司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举报,并对我所陈述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行贿人刘一……华星公司总经理刘一指使华星公司员工李某……在刘一的指使下……李某掌握了大量华星公司行贿国家干部的账目和影音资料……华星公司董事长张蓉兼财务总监……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刘志雄(此人大脑受损,无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华星公司的库管员……华星公司送的钱数金额就不清楚了……串谋投标……不正当竞争……可以说华星万维公司利用腐败手段成为了中国现存的唯一一家垄断销售公司……非法销售……北京华星万维……竟然多年来在全国各地横行无阻,投标必中……华星公司……十几年时间在四川累积非法销售各类民爆物品三十多万吨、在四川非法销售收入100多亿元,非法获利30多亿元……”
庭审中,华星万维公司还出示:1、***给张蓉发送的手机短信,用于证明涉诉网络文章系***发布;2、李某书面证言,用于证明涉诉网络文章中提及证人李某否认涉诉网络文章相关内容;3、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其公证取证支出公证费。***认可上述手机短信系其发送,但是不能证明涉诉网络文章是***所发布。李某系华星万维公司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李某也无法证明涉诉网络文章系***所发布。麻辣社区公司认为涉诉网络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对华星万维公司侵权还不能确定。***酒店称无法核实上述手机短信真实性,证人李某本人未到庭,不认可其书面证言。麻辣社区公司、***、***酒店均认可公证费发票真实性。庭审中,华星万维公司还当庭手机登录互联网,可以确认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尚能发现涉诉网络文章信息,但是点击搜索引擎提供的相关链接后已无涉诉网络文章内容;华星万维公司认为麻辣社区公司应当负责将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涉诉网络文章信息删除;麻辣社区公司称,百度搜索引擎中相关信息只能由百度公司进行删除,如果麻辣社区公司单方向百度申请删除相关信息,无法保证百度公司会予以处理,如果百度公司要求由本案当事人配合,希望本案当事人予以配合。
本案庭审中,麻辣社区公司出示快递单申请书、处理帖文记录网页截图,用于证明麻辣社区收到华星万维公司删帖申请后及时对涉诉网络文章进行屏蔽处理。华星万维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本院还询问麻辣社区公司网络用户在麻辣社区注册需要提供何种个人信息,麻辣社区公司称需要实名注册,注册申请者需要提供手机号码、真实的姓名才可以进行注册。本院责令麻辣社区公司向本院提交涉诉发帖网络用户的完整的后台注册信息。此后,麻辣社区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发帖人有关信息的报告”,载明发帖人网名:厚度试试;发帖人注册时联系方式:61XX@qq.com;发帖人注册时间:2017-11-2616:01;发帖人注册IP地址:125.70.0.100;发帖人发帖时间:2017-12-711:53;发帖人发帖时IP地址:119.6.73.255:34513;发帖人最近访问时间:2017-12-711:42;发帖人最近访问IP地址:119.6.73.255:31003;麻辣社区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中未见发帖网络用户注册时姓名和手机号码。经本院再次询问,麻辣社区公司明确仅能向本院提交上述信息。
此前相关诉讼中,麻辣社区公司陈述,该公司不验证网络用户在其网络社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此前相关诉讼中,本院至四川省成都市调查,长城宽带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上述网络用户“厚度试试”注册时的IP地址(125.70.0.100)具体使用人为***酒店;“厚度试试”发布涉诉网络文章及最近访问涉诉论坛时的IP地址(119.6.73.255:34513)/(119.6.73.255:31003)使用者信息因时间超期已经删除无法查询。本案诉讼中,***酒店、长城宽带公司均未能向本院明确上述网络用户“厚度试试”注册、发帖及最近访问等时间节点其对应IP地址具体使用人员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否认涉诉网络文章系其发布,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诉网络文章实际发布者真实身份,华星万维公司作为主张***实施了侵权行为一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华星万维公司针对***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涉诉网络文章为公开举报信,现因该举报信的实际举报人身份不明,本院无法要求举报人到庭陈述情况、提供证据证明涉诉举报信内容真实性;华星万维公司陈述至今亦未因该举报信所涉内容受到相关有权机关的调查;至本案一审宣判时,没有证据证明华星万维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举报信提及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显而易见,涉诉网络文章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确实会对华星万维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华星万维公司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发布涉诉网络文章的网络用户的注册、发帖及最近访问IP地址由***酒店、长城宽带公司使用,但是考虑该两单位主要营业范围、特点及本案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酒店、长城宽带公司指使相关网络用户发布了涉诉网络文章,亦不足以认定***酒店、长城宽带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故华星万维公司针对***酒店、长城宽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麻辣社区公司作为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涉诉网络文章发布后至其接到华星万维公司通知前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涉诉网络文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接到华星万维公司通知后麻辣社区公司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删除涉诉网络文章。但是,麻辣社区公司未能依法向本院提供发布涉诉网络文章的网络用户“厚度试试”实名注册信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且导致华星万维公司无法向涉诉网络文章实际发布者主张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华星万维公司诉讼请求:鉴于麻辣社区公司已经在其网络社区内删除涉诉网络文章,华星万维公司关于要求麻辣社区公司删除其网络社区内涉诉文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鉴于诉讼过程中本院已经多次责令麻辣社区公司提供涉诉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麻辣社区公司明确仅能向本院提交上述查明部分的相关信息,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麻辣社区公司确实保有涉诉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故华星万维公司关于要求麻辣社区公司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麻辣社区公司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进行网络用户实名注册,导致华星万维公司无法向相关网络用户主张权利,故华星万维公司要求麻辣社区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华星万维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考虑本案具体侵权事实、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华星万维公司关于要求麻辣社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麻辣社区杂谈版块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华星万维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登载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星万维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星万维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维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杰
书 记 员 林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