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3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铭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辣社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天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6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麻辣社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麻辣社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麻辣社区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麻辣论坛系开放性网络平台,麻辣社区公司仅为该平台运营提供技术服务,涉案作品并非麻辣社区公司上传,麻辣社区公司在收到侵权风险告知函后,即对涉案作品进行屏蔽。且麻辣社区公司已告知、提示网络用户不得发布、传播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内容。本案实际侵权人系上传涉案作品的网络用户,并非麻辣社区公司,一审认定麻辣社区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有误。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社区论坛对网络用户实行实名认证,涉案作品上传时间为2012年,当时还未有实名制要求,故麻辣社区公司提供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登录信息均系网络平台记录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要求麻辣社区公司提供网络用户备案的真实身份信息系用现有法律裁判之前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麻辣社区公司接到侵权告知函后,即对涉案作品进行处理,未造成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文在线天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麻辣社区公赔偿经济损失105000元;2.判令麻辣社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的权属相关的事实
2018年4月6日,艾晶晶(笔名:匪我思存)向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许可及授权书》,授权其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相关著作权享有非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作品改编、表演、录制成音频数字文件,基于作品内容的音频数字文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该授权书载明授权期限为2018年4月6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涉案作品《东宫》。
2018年5月1日,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许可及授权书》,载明授权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涉案小说《东宫》在内的作品享有非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转授权的权利。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并根据需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天津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至案件结案。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对侵权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并获赔或者达成和解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主张权利。涉案小说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东宫》曾于2017年11月以全两册的形式出版,作者:匪我思存;字数为350千字。全二册分为正文和番外两部分,全二册共计472页,正文部分为第1至第330页。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9年11月8日中文在线天津公司通过IP360取证数据保全的形式进行取证,并形成ZX-BWX-0320191118252346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过程为:操作人登录网址×××.cn/,网站页首显示“麻辣四川第一网络社区”,页首菜单栏设有“论坛”、“教育四川”、“买遍四川”、“问政”等选项。页面底部显示“麻辣社区公司版权所有”,点击页面底部“关于我们”选项,进入“关于我们”页面。该页面显示:麻辣社区(×××.cn)创办于2003年7月,是以四川本地话题讨论为核心,集时评、资讯、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特色化SNS网络社区。下设《群众呼声》、《麻辣杂谈》……等300多个本地化、特色化子论坛……麻辣社区已经成为中国西部地区参与人数最多、人气最旺的综合性论坛。麻辣社区拥有注册网民500万,来自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均IP30万,pv150万,日均发帖量3~5万,平均1~2秒一个帖子。点击页首菜单栏中“论坛”选项,打开论坛页面。论坛页面显示有“麻辣时政论坛”、“麻辣生活论坛”等分论坛标题,“麻辣生活论坛”下设有子论坛,如“麻辣摄影”、“麻辣小说”等。“麻辣小说”子论坛标题部显示,主题7012,帖数8万,最后发表2019-11-1622:56。点击进入“麻辣小说”子论坛页面,该论坛发帖设有“全部主题”、“最新”、“热门”、“热帖”、“精华”、“更多”等分类查阅选项。点击“热门”查看热门发帖,可见热门帖“[都市·言情]《东宫》作者:匪我思存(出版书手打完结)”,并附有热门火焰图标,该帖发帖时间为“2012-3-30”,发帖人为“兰妹妹”,回复数为140,查看数为19247,最后发表人为“柳絮飘飘”,最后发表时间为“2016-1-11”。同时,热门发帖中可见多个“兰妹妹”帖文。打开涉案热门帖,可见涉案小说内容简介、作品分享链接(×××.cn/home.php?mod=space&do=thread&view=me)以及大篇幅小说正文内容。返回麻辣小说版块,置顶帖中,可见“[麻辣·原创]麻辣小说——分享小说教程和版规”的发帖,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发帖人为“三分热度”,个人信息栏被标记为版主并附加VIP标识。打开该帖,该置顶帖显示,“麻辣社区麻辣小说版块每天的信息浏览量和小说分享量是非常大的,麻辣社区也非常注重于小说版块的质量和整洁,绝不允许灌水,发外链小说网站、广告、无意义帖、与小说版定位不符合的帖子。如果分享的小说不符合本版的版规,那么只有下沉锁定或者是移动删除了。发布要求:1.分享的内容里不带有外链阅读网站……3.短篇文章和随笔文章请分享到文学沙龙版块,非小说请不要到本版发布。4.小说标题和小说主题应该介绍清楚,不允许打开板块无下载方式或是与小说名称无关的内容。”该置顶帖中附有发布小说的步骤教程。点击“麻辣社区用户使用手册(教程大全)”的教程链接,跳转到名为“入门必读!麻辣社区用户使用手册”用户帖。该帖发表于2012年6月27日,发帖人为“青城”,个人信息栏被标记为版主,该帖主要内容为对社区功能的讲解并附有相关链接。点击帖内链接“22.麻辣社区里的小米椒、花椒有什么用?”跳转至该帖文。该帖发帖人亦为版主“青城”,发帖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帖文内容显示:“小米椒是麻辣社区的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赠送、奖励、购买道具等。小米椒可以通过发帖、好友赠送、访问他人空间等方式获取。1个花椒=20个小米椒……”被诉侵权小说不包含上述出版物番外部分的内容。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cn”的主办单位为麻辣社区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CP备12003267号-1,审核时间2019年10月30日。
麻辣社区公司提交麻辣社区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第2.4条载明,用户须对其自身在使用麻辣社区所提供的服务时的行为、行动承担责任,须遵守国家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传播侵犯第三方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
涉案小说《东宫》的作者出具声明,表示从未授权过任何用户及麻辣社区公司在涉案网站传播涉案作品。
三、其他事实
涉案小说已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于2019年2月14日在优酷播出。2020年1月14日在湖南卫视偶像独播剧场播出。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提供的《许可及授权书》、《授权作品列表》、作品出版物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中文在线天津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小说《东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麻辣社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作者未曾授权麻辣社区公司,亦未曾授权任何人在麻辣社区公司网站传播涉案作品的声明原件,麻辣社区公司虽表示无法确认是否为作者本人签字,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结合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提交的《许可及授权书》和授权作品目录上的签字情况等,应认定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提交该声明的真实性。然,麻辣社区公司未能提交网络用户主体身份情况,亦未提交涉案作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作品的非法性质。本案中,麻辣社区公司运营的“麻辣社区”网站“麻辣小说”子论坛热门版块中,通过发帖的形式提供了涉案小说的文字内容。虽麻辣社区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发布,麻辣社区公司作为开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供用户发表言论,但从其设置“麻辣小说版块”的功能上来看,该版块虚拟货币获取及兑换的规则,能够起到鼓励用户上传小说的作用。同时,涉案帖文被分类为热门帖文,并附加火焰标识,说明麻辣社区公司对于该帖文有实施分类、整理等行为。虽然麻辣社区公司抗辩称热门分类为系统自动分类,麻辣社区公司人工并未参与,但一方面麻辣社区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从另一方面讲,该帖文自2012年用户发帖上传至2019年原告发现侵权行为之间长达7年,在被标注为热门帖文,且在论坛内有较高的热度,加之涉案小说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并于2019年2月份上映的情况下,即便是系统自动分类,也应引起麻辣社区公司告足够的重视,理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认定麻辣社区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麻辣社区公司的行为促进并便利了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麻辣社区公司提交了平台与用户的网站服务条款,用以表明被告已经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传播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内容,但此不能当然作为免除麻辣社区公司责任的依据,不予采信。庭审过程中,中文在线天津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起诉,中文在线天津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首先,对于涉案作品侵权字数的问题,涉案小说出版物CIP数据显示涉案作品全二册共计350千字,分为正文和番外两部分。结合存证视频所记载的被诉侵权作品的内容不包括番外部分的内容,以及涉案帖文标题载明“出版书手打完结”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不应将番外内容计算在侵权范围内,应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提供了涉案小说出版物正文部分的全部内容。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麻辣社区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市场价值及社会影响,麻辣社区公司的主观过错及提供侵权作品的时间、字数等因素,酌定麻辣社区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天津公司经济损失6125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1250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以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荐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度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本案中,上诉人在其经营的涉案麻辣社区网站小说论坛中存在涉案作品的在线贴文阅读,虽该贴文显示发帖人为案外人,但上诉人既未能提供发帖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又在麻辣社区小说论坛中对涉案作品贴文旁注“火”字图标,考虑涉案作品上传于麻辣社区小说论坛已有七年之久,且涉案作品被改编为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考虑,应认定上诉人对涉案作品在线贴文存在编辑整理行为,且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上诉人虽称涉案作品贴文旁注“火”字图标,属于后台自动处理,并非人为操作,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后台自动处理也体现着平台的意志和选择;上诉人虽提供其与网络用户的协议,但不足以证实其已经采取了积极预防侵权的措施。故上诉人主张其不构成帮助侵权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判赔数额问题,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涉案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案件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虽主张其行为并未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麻辣社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上诉人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审判员 姚泓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封宇华
书记员冯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