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5475号
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缪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斌,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铭海。
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转发、转载、链接等继续扩散文章及视频的恶意侵权行为,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8日,网友“某某”在被告所有和运营的麻辣社区网络平台发布的涉案文章,在毫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公然宣称“公职人员涉嫌雇凶黑社会人员行凶前一起策划,涉黑吗?”。涉案文章的发布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及其开发的***项目产品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评价,造成原告及其开发的***产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极大影响原告的社会形象。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删帖或断开侵权文章网络链接。但截止目前,被告未有任何删帖举动,导致对原告名誉权持续造成不良影响,造成原告及原告开发的广安***项目产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依据被告运营的涉案网站的浏览数据,截止目前,涉案文章浏览量已产国5258余次并引发众多评论,且负面影响一直持续,至今尚未删除。涉案文章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事实成立,依法构成侵权。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有和运营的网络平台麻辣社区发布涉案侵权文章,未采取任何删除、屏蔽措施,加大侵害后果的传播范围,造成原告及其产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文章、视频的发帖人为网名为“某某”的网友,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继续侵权、恢复原告名誉并赔礼道歉,应将“某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经庭审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现无法确认“某某”的身份信息,暂时无法追加“某某”为本案被告。故本案中,原告的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且该诉讼主体的信息不明,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若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核实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信息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媛媛
人民陪审员  蔡阳建
人民陪审员  张琴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