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16334号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铭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天津公司)与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辣社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被告麻辣社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诉称,原告经授权取得了作品《东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行为行使包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相关权利。2019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麻辣社区”中“麻辣小说”版块,提供前述作品在线阅读。原告使用IP360证据保全对被告未经许可传播上述作品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证书编号:ZX-BWX-0320191118252346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原告认为,根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取得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不得侵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麻辣社区公司辩称,一、被告举办的麻辣论坛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平台,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注册成为用户,一旦注册成功,网络用户可以通过麻辣论坛这一开发平台上传分享图片等网络内容。二、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没有对涉案作品进行过编辑和处理,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并发布,即使涉案作品构成侵权,麻辣社区也不是侵权的主体。三、麻辣公司是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主管主办的网络互动平台,一直重视支持产权的保护,积极建立并倡导健康的网络环境,被告在过程中,与网络用户签订的论坛使用服务协议告知并提示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四、麻辣公司与网络用户的协议条款明确约定,网络用户授权许可麻辣公司对其发布的内容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使用权,而本案涉案作品是网络用户在2012年在麻辣论坛发布的。按照许可内容,麻辣公司在2012年就作为善意相对方取得了网络用户的授权许可。五、本案中即使原告合法取得了权利人的许可,其许可时间也是在2018年,麻辣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获得许可时间是在原告获得许可之前。六、麻辣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原告提出权利主张之前是不知道涉案贴子涉嫌侵权的。当麻辣公司得知涉案贴子涉嫌侵权后及时对贴文进行了屏蔽处理,现在在网络上已不能看到贴文内容了。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麻辣公司是善意相对人,且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合议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权利来源
2018年4月6日,艾晶晶(笔名:匪我思存)向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许可及授权书》,授权其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相关著作权享有非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作品改编、表演、录制成音频数字文件,基于作品内容的音频数字文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该授权书载明授权期限为2018年4月6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涉案作品《东宫》。
2018年5月1日,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许可及授权书》,载明授权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涉案小说《东宫》在内的作品享有非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转授权的权利。中文在线天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并根据需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天津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至案件结案。中文在线天津公司对侵权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并获赔或者达成和解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主张权利。涉案小说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东宫》曾于2017年11月以全两册的形式出版,作者:匪我思存;字数为350千字。全二册分为正文和番外两部分,全二册共计472页,正文部分为第1至第330页。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9年11月8日原告方通过IP360取证数据保全的形式进行取证,并形成ZX-BWX-0320191118252346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过程为:操作人登录网址××/,网站页首显示“麻辣四川第一网络社区”,页首菜单栏设有“论坛”、“教育四川”、“买遍四川”、“问政”等选项。页面底部显示“麻辣社区公司版权所有”,点击页面底部“关于我们”选项,进入“关于我们”页面。该页面显示:麻辣社区(××)创办于2003年7月,是以四川本地话题讨论为核心,集时评、资讯、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特色化SNS网络社区。下设《群众呼声》、《麻辣杂谈》……等300多个本地化、特色化子论坛……麻辣社区已经成为中国西部地区参与人数最多、人气最旺的综合性论坛。麻辣社区拥有注册网民500万,来自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均IP30万,pv150万,日均发帖量3-5万,平均1~2秒一个帖子。点击页首菜单栏中“论坛”选项,打开论坛页面。论坛页面显示有“麻辣时政论坛”、“麻辣生活论坛”等分论坛标题,“麻辣生活论坛”下设有子论坛,如“麻辣摄影”、“麻辣小说”等。“麻辣小说”子论坛标题部显示,主题7012,帖数8万,最后发表2019-11-1622:56。点击进入“麻辣小说”子论坛页面,该论坛发帖设有“全部主题”、“最新”、“热门”、“热帖”、“精华”、“更多”等分类查阅选项。点击“热门”查看热门发帖,可见热门帖“[都市·言情]《东宫》作者:匪我思存(出版书手打完结)”,并附有热门火焰图标,该帖发帖时间为“2012-3-30”,发帖人为“兰妹妹”,回复数为140,查看数为19247,最后发表人为“柳絮飘飘”,最后发表时间为“2016-1-11”。同时,热门发帖中可见多个“兰妹妹”帖文。打开涉案热门帖,可见涉案小说内容简介、作品分享链接(××/home.php?mod=space&do=thread&view=me)以及大篇幅小说正文内容。返回麻辣小说版块,置顶帖中,可见“[麻辣·原创]麻辣小说——分享小说教程和版规”的发帖,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发帖人为“三分热度”,个人信息栏被标记为版主并附加VIP标识。打开该帖,该置顶帖显示,“麻辣社区麻辣小说版块每天的信息浏览量和小说分享量是非常大的,麻辣社区也非常注重于小说版块的质量和整洁,绝不允许灌水,发外链小说网站、广告、无意义帖、与小说版定位不符和的帖子。如果分享的小说不符合本版的版规,那么只有下沉锁定或者是移动删除了。发布要求:1.分享的内容里不带有外链阅读网站……3.短篇文章和随笔文章请分享到文学沙龙版块,非小说请不要到本版发布。4.小说标题和小说主题应该介绍清楚,不允许打开板块无下载方式或是与小说名称无关的内容。”该置顶帖中附有发布小说的步骤教程。点击“麻辣社区用户使用手册(教程大全)”的教程链接,跳转到名为“入门必读!麻辣社区用户使用手册”用户帖。该帖发表于2012年6月27日,发帖人为“青城”,个人信息栏被标记为版主,该帖主要内容为对社区功能的讲解并附有相关链接。点击帖内链接“22.麻辣社区里的小米椒、花椒有什么用?”跳转至该帖文。该帖发帖人亦为版主“青城”,发帖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帖文内容显示:“小米椒是麻辣社区的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赠送、奖励、购买道具等。小米椒可以通过发帖、好友赠送、访问他人空间等方式获取。1个花椒=20个小米椒……”被诉侵权小说不包含上述出版物番外部分的内容。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的主办单位为麻辣社区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CP备12003267号-1,审核时间2019年10月30日。
被告提交麻辣社区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第2.4条载明,用户须对其自身在使用麻辣社区所提供的服务时的行为、行动承担责任,须遵守国家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传播侵犯第三方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
涉案小说《东宫》的作者出具声明,表示从未授权过任何用户及被告在涉案网站传播涉案作品。
三、其他事实
涉案小说已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于2019年2月14日在优酷播出。2020年1月14日在湖南卫视偶像独播剧场播出。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所做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许可及授权书》、《授权作品列表》、作品出版物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小说《东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作者未曾授权被告,亦未曾授权任何人在被告网站传播涉案作品的声明原件,被告虽表示无法确认是否为作者本人签字,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结合原告提交的《许可及授权书》和授权作品目录上的签字情况等,应认定原告提交该声明的真实性。然,被告未能提交网络用户主体身份情况,亦未提交涉案作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作品的非法性质。本案中,被告运营的“麻辣社区”网站“麻辣小说”子论坛热门版块中,通过发帖的形式提供了涉案小说的文字内容。虽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发布,被告作为开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供用户发表言论,但从被告设置“麻辣小说版块”的功能上来看,该版块虚拟货币获取及兑换的规则,能够起到鼓励用户上传小说的作用。同时,涉案帖文被分类为热门帖文,并附加火焰标识,说明被告对于该帖文有实施分类、整理等行为。虽然被告抗辩称热门分类为系统自动分类,被告人工并未参与,但一方面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从另一方面讲,该帖文自2012年用户发帖上传至2019年原告发现侵权行为之间长达7年,在被标注为热门帖文,且在论坛内有较高的热度,加之涉案小说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并于2019年2月份上映的情况下,即便是系统自动分类,也应引起被告足够的重视,理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认定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促进并便利了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被告提交了平台与用户的网站服务条款,用以表明被告已经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传播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内容,但此不能当然作为免除被告责任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首先,对于涉案作品侵权字数的问题,涉案小说出版物CIP数据显示涉案作品全二册共计350千字,分为正文和番外两部分。结合存证视频所记载的被诉侵权作品的内容不包括番外部分的内容,以及涉案帖文标题载明“出版书手打完结”的情形,本院认为不应将番外内容计算在侵权范围内,应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提供了涉案小说出版物正文部分的全部内容。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市场价值及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过错及提供侵权作品的时间、字数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25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1250元;
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红杰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振博
书 记 员 武 迪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