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3361号
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新天地9栋第一层46-5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12N3N。
法定代表人:缪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雅文,男,生于1991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00303。
法定代表人:李铭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周定宣
人民陪审员 张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