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冶置业(营口)某某广场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 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9)辽0804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