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冶置业(营口)某某广场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5667号
原告: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辽宁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公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院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雅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鑫发15-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营口汇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鑫发15-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万宝利货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鑫发15-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营口华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鑫发15-雅烕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营口口岸国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鑫发15-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雅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汇利经贸有限公司、营口汇利经贸有限公司、辽宁万宝利货易有限公司、***、营口华迅经贸有限公司、营口口岸国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不能找到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雅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汇利经贸有限公司、营口汇利经贸有限公司、辽宁万宝利货易有限公司、营口华迅经贸有限公司、营口口岸国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92元,免交(未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