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冶置业(营口)某某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营执指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以(2019)辽0804执2130号案立案执行。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异地执行申请书,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为当地知名企业家,阻挠和干扰等因素会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内无法执结,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案件尽快执结。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指定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行。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辽0882执202号案立案执行。因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不便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此案提级执行,并于2020年8月11日以(2020)辽08执198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查封物系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为其执行的另案查封标的,要求此案由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鲅鱼圈区辖区内,且申请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研究,此案由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由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占
执行员 林 松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