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某某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执复165号
复议申请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芳,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柳岑,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何巧女,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复议申请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三中院在执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与**、何巧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五矿证券公司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该院作出(2021)京03执恢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案涉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公司对案涉分配方案向该院提出异议,认为五矿证券公司尚未对被执行人**、何巧女向其提供质押的5700余万股东方园林股票进行处置,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参与分配条件,请求该院对案涉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修正,依法对五矿证券公司不予分配。
北京三中院查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118号公证书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3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该院裁定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何巧女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京03执恢160号。
北京三中院另查明,160号案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北京三中院发送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北京三中院于同年10月24日收到该函件。因该函件存在部分事项说明不清的情形,北京三中院于同年11月29日向北京二中院发送函件,请北京二中院补正说明。北京二中院于同年12月9日向北京三中院发送函件,该函件载明北京二中院轮候冻结了何巧女持有的东方园林股票(证券代码:xxx)823 852 385股,轮候冻结了**持有的东方园林股票(证券代码:xxx)154 012 147股。前述股票中有47 479 606股已由何巧女质押给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公司,9 642
000股已由**质押给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案涉股票)。北京二中院已向案涉股票的首封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发函商请移送被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对方尚未予以答复。
北京三中院再查,该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案涉分配方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受偿一百九十二万一千四百九十四元二角七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受偿五百万零二百五十一元四角四分,中信证券公司受偿六千六百八十万零六千九百六十六元八角六分,五矿证券公司受偿三千三百零九万二千二百二十七元七角二分。
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三中院依法传唤五矿证券公司,庭审中五矿证券公司明确表示哈尔滨中院已将案涉股票移送至北京二中院处置。2022年3月17日,北京二中院向北京三中院移转了由哈尔滨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黑01执2356号移送执行函,该函件载明鉴于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公司对案涉股票享有质押权,将案涉股票移送北京二中院执行。
北京三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争议焦点为五矿证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何巧女、**债权人之一,是否有资格在该院160号案中参与分配。
结合查明事实,五矿证券公司在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21)京02执675号(以下简称675号案)中对被执行人何巧女、**名下案涉股票享有质押权,同时案涉股票首封法院已将处置权移送至北京二中院675号案中执行。五矿证券公司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北京二中院675号案尚未对案涉股票完成处置的情况下,尚不能确定被执行人何巧女、**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故五矿证券公司请求在该院160号案中参与分配,不符合“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前提条件,五矿证券公司无资格在该院160号案中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公司的异议成立,其异议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一、异议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二、不予准许利害关系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京03执恢16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涉及案款范围内参与分配。”
五矿证券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1.撤销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2.准许五矿证券公司按照北京三中院案涉分配方案分配被执行人何巧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号房产(以下简称2105号房产)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号房产(以下简称2106号房产)执行到位案款。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何巧女、**共有在执案件18件,合计执行金额达人民币42.8亿余元。在不考虑折价处置、执行费用等处置成本的情形下,何巧女、**全部财产价值约为33亿。并且东方园林股票价格近一年呈下跌趋势,被执行人持有的东方园林股票财产价值不断贬值。因此,即使不考虑债务后续利息,被执行人何巧女、**名下全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二、截至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五矿证券公司未控制任何可供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五矿证券公司在2021年5月6日即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被执行人质押股票在内的财产,因质押股票均已被哈尔滨中院在先保全冻结,执行期间,五矿证券公司与北京二中院多次与哈尔滨中院沟通邮寄相关材料要求移送处置质押股票,但均被哈尔滨中院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移送。2021年12月6日,北京二中院向五矿证券公司送达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告知书》,北京二中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冻结,即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直至2021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移送执行函,将质押股票移送至北京二中院处置。因此,截至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五矿证券公司不存在任何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五矿证券公司在675号案中没有控制任何可供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2022年4月23日,北京二中院通过京东网发布质押股票的司法拍卖公告,将于2022年5月23日网络司法拍卖质押股票,起拍价分别为97 352 184.14元、19 769 956.8元,合计117 122 140.94元。因此,质押股票价值远不足以清偿五矿证券公司6亿余元的债权。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修订版)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程序:(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规定,五矿证券公司符合“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前提条件。三、应当尊重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立法目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参与分配程序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且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为保护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分配程序。160号案处置财产为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且160号案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证券公司均为普通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数债缠身,其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进行分配,以保护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的利益。在案涉分配方案中,北京三中院已对中信证券公司作为首封债权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给予补偿,向其倾斜分配,因此,案涉分配方案对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执行到位款的分配合法且合理,应当维持。综上所述,五矿证券公司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未充分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时五矿证券公司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情况,错误认定五矿证券公司不符合“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应当撤销;五矿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案涉分配方案分配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执行到位案款。
中信证券公司答辩称,北京市三中院(2022)京03执异96号裁定对五矿证券公司依法不予分配的事实认定清楚,处理意见正确;五矿证券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五矿证券公司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五矿证券公司作为5700余万股股票的质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情形后随时进行违约处置,但是五矿证券公司怠于行使该等权利,对质押股票的处置至今仍未完成。五矿证券公司与何巧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北京二中院立案执行。根据北京三中院在(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中已查明事实及五矿证券公司提供的(2021)厦鹭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显示,五矿证券公司与何巧女、**之间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纠纷,何巧女合计质押给五矿证券公司47 479 606股东方园林(证券代码:xxx)股票,**质押给五矿证券公司9 642 000股东方园林(证券代码:xxx)股票,合计5700余万股质押股票。何巧女、**在该债务项下的违约起始日为2019年11月8日;质押股票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4日被哈尔滨中院司法冻结。2021年12月23日,哈尔滨中院将上述质押股票移送至北京二中院进行处置。截至今日,上述质押股票仍在处置过程中。五矿证券公司作为质权人,在何巧女、**于2019年11月8日违约之后,长期控制前述质押股票,其有权随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违约处置。但五矿证券公司怠于行使该等权利,以致上述质押股票在长期未处置后被哈尔滨中院司法冻结,移送后的处置工作至今仍未完成。对五矿证券公司而言,其自始至终得就上述质押股票首先受偿,却在事实上延缓了处置进程,不存在任何“未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二、基于上述情况,五矿证券公司不满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参与分配条件,依法应不予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根据该规定,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但五矿证券公司在其自身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尚存在没有处置完毕的资产,仅质押股票即有5700余万股。由于东方园林公司一直在筹划重组,作为同行业的领头羊,东方园林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未来经营业绩向好,且资本市场受到国际、国内多重因素影响,股价本身具有比较明显的波动性,在五矿证券公司完成对其质押股票的处置之前,不能排除五矿证券公司将来通过处置该等质押股票获得完全受偿的可能性。因此,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五矿证券公司控制的质押股票不能清偿其所有债权,故五矿证券公司不符合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此外,《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2017年修订)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对本规范第五百七十九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执行法院控制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截至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尚未完成处置的,不准予其在本案中参与分配。”《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2款也规定:“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被主持分配的法院控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执行法院控制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截至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尚未完成处置的,不准予其在本案中参与分配,但被控制的财产完成法定的拍卖、变卖程序后仍无法变现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指导意见,参与分配的前提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在执行法院未控制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控制了其他财产,则需要完成处置后才可申请参与分配。675号案的执行法院北京二中院作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巨额质押股票享有控制权,却未完成处置的情况下,五矿证券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不予分配。司法指导意见这样规定的本意,应是因为在债权人控制了其他财产但未完成处置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是无法确定的,包括将来能否得到全额清偿、具体清偿数额等均无法确定,当债权人控制了其他财产却未完成处置时允许其参与分配将对其他债权人严重不公平。如允许五矿证券公司在延误处置,并掌握了大量财产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势必会打击其他债权人推进处置的积极性,不但不利于提升司法效率,达到“定分止争”,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利益的效果,更会助长其他债权人拒绝积极推进处置,依赖参与分配制度,积压执行案件的后果。三、何巧女、**名下仍有其他巨额财产,在该等财产未被处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等财产能否清偿所有债权,不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的条件。除上述质押股票外,何巧女和**名下还有其他巨额财产。根据东方园林公司在2022年7月2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何巧女仍持有东方园林公司579 673 987股股票,**仍持有东方园林公司84 542 041股股票,合计约6.64亿股股票。此外,根据企查查网站信息显示,除东方园林公司外,何巧女还持有另外6家公司股权,担任1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持有另外3家公司股权,担任1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除不动产外,何巧女、**拥有的股票与股权价值巨大,且目前均未被处置,同时仍可能拥有未被查明的其他财产。对于五矿证券公司将涉及何巧女、**的执行案件标的额进行简单加总,得到被执行人“总体债务”的情况,因其未考虑同一案件下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债权人可就本案以外的财产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故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本案客观情况。在此情况下,无法确定该等财产能否清偿所有债权,其不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参与分配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对北京三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五矿证券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的675号案的(2021)厦鹭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载明的执行内容为:“一、被申请执行人:何巧女、**。二、执行标的:1.融资本金(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肆亿元整(¥400,000,000.00);2.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二〇
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不含),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叁拾伍万零陆佰捌拾肆元玖角叁分(¥128,350,684.93),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融资本金余额(现余额¥400,0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额及票据为依据,以受法律保护的为限〕以及债务人应缴纳的税金。三、被申请执行人何巧女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四、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出质人何巧女持有的东方园林(证券代码:xxx)47 479 606股股票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出质人**持有的东方园林(证券代码:xxx)9 642 000股股票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申请执行人**在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偿付金钱债务的,被申请执行人还应该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二中院在675号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何巧女、**名下包括2105号房产、2106号房产在内的8套房产;轮候冻结何巧女、**持有的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冻结何巧女持有的东方城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冻结何巧女、**持有的东方园林股票。
2021年10月21日,北京二中院向北京三中院发送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的处置款。2022年1月19日,北京三中院作出案涉分配方案,该案涉分配方案载明:北京三中院将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拍卖价款共计
44 122 970.29元,分配五矿证券公司申请执行的675号案和中信证券公司申请执行的160号案,其中,五矿证券公司受偿 33
092 227.71元;中信证券公司受偿11 030 742.58元。
再查明,哈尔滨中院将案涉股票的处置权移送北京二中院后,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4月22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案涉股票的拍卖公告,定于2022年5月23日10时至2022年5月24日10时对案涉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北京二中院根据案涉股票拍卖公告发布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确定案涉股票的处置参考价合计146 402 676.18元。
2022年5月17日,北京二中院以首封法院哈尔滨中院在拍卖公告期间解除对案涉股票的冻结,需向现首封法院重新商请移送为由,撤回对案涉股票的拍卖。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二中院其他执行案件在先冻结部分案涉股票,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8月8日向上述法院发送商请移送函,商请移送案涉股票的处置权,目前相关协调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公证机构已就五矿证券公司与何巧女、**之间的纠纷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五矿证券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仅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何巧女、**名下部分财产;虽然五矿证券公司对被执行人何巧女、**名下的案涉股票享有质押权,但北京二中院对案涉股票系轮候冻结,尚未取得处置权,无法推进处置,且参照案涉股票最近一次的处置参考价,案涉股票最终的处置价款很可能无法清偿五矿证券公司的全部债权;因此,五矿证券公司作为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房产的处置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北京三中院根据五矿证券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作出案涉分配方案对其进行分配,并无不当。北京三中院作出(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时,案涉股票当时的首先冻结法院哈尔滨中院确已将案涉股票的处置权移送北京二中院;但因哈尔滨中院之后解除了对案涉股票的冻结,北京二中院目前正在与案涉股票现在的首先冻结法院重新商请移送,尚未取得处置权;由于相关事实已发生变化,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二中院后续取得处置权对案涉股票处置后,五矿证券公司可就案涉股票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即五矿证券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后续会从案涉股票处置价款中获得部分清偿;因此,对于目前五矿证券公司根据案涉分配方案分配的款项,北京三中院可暂不发还五矿证券公司,待北京二中院处置案涉股票后,根据五矿证券公司的受偿情况,重新计算五矿证券公司最终应分配的金额并对相关债权人的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后,再作相应发还。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仅对五矿证券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如相关债权人对案涉分配方案中分配顺位及分配数额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综上,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据以作出的相关事实已发生变化,本院予以撤销。五矿证券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执异96号执行裁定;
二、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恢16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关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何巧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11号18层3单元3-2105号房产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11号18层3单元3-2106号房产拍卖价款参与分配的认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德海
审判员 杨林
审判员 公涛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书记员 王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