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特39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林文彪
审 判 员 赵 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