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7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委托代理人:徐荦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立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713号裁决,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713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记员 窦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