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8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505535.36元,已执行标的108227.14元,未执行标的35397308.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2月7日、3月3日、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845.23元,发现并强制退保理财型保单44381.91元,上述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发现其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信息,经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期日为2024年3月18日;
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址进行走访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悦
审 判 员  何思蒙
审 判 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鹏炅
书 记 员  李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