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梵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梵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200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告:新疆梵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28890043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37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梵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发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