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联和物流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物流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尚商初字第0151号
原告***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北村浙江传化物流基地市场交易大楼A-3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天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42小区绿都华庭12栋B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市天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