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074号
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蔡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继龙,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林振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柏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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