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葛振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新,男,系该局特种设备监察科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蔡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学伟,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7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不履行沙市监处(202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沙市监处(202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吉萍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俞宗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