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7378号
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蔡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商贸哟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柏萍
审判员 周 艳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纪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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