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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86号

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42小区绿都华庭******。

法定代表人:蔡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继龙,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路 琦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苏疆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