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86号
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42小区绿都华庭******。
法定代表人:蔡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继龙,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路 琦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苏疆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