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楼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岳阳市世纪龙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方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湖滨农垦集团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万望明,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金三元,基本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湖滨园艺场,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金三元,基本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世纪龙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岳阳市世纪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岳阳市世纪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诉被告岳阳市湖滨农垦集团公司、岳阳市湖滨园艺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岳阳市湖滨农垦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世纪龙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世纪龙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湖滨农垦集团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冯剩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本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