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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昌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1403民初3110号之二
镇江市润昌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郝某诉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正本一份,副本2份),送交本院民事审判庭。答辩状要附有关证据,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