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900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新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15号水工大厦1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 100MA5T2MGD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80元减半收取1171.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