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4170号
原告:福建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16幢九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GLF4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福建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