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周,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上海信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7516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庭瑶,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孙国芳,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上海信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国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元,依法减半收取13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林洪全
审判员 陈炳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