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5执保1号
被执行人西藏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聂拉木县烟台路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宸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聂拉木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2)藏0235民初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藏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宸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藏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款1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