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瑞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2348号
原告河南瑞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牟国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超、潘树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诉请被告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936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地点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发货价值总计492000元,已支付215064元,尚欠276936元未付,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结合被告的违约情形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75000元;原告诉请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天向上是由学酷网络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学酷网络是由天仕博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且三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故学酷网、天仕博应当对天天向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甲方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河南瑞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载明产品名称语音教室,高中器材(数字),6套小计492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校方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此仅是对产品的初步验收,不能作为甲方对产品质量的认可也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设备的付款验收以教育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后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另行约定。 原告提供两份产品初步验收单分别载明:项目名称鄢陵县基础教育提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建设项目,收货单位鄢陵县第一高级中学,产品名称语音教室,数量3,验收单位河南省鄢陵县第一高级中学盖章确认,卢昊于验收人处签字,验收日期2017年9月13日;项目名称鄢陵县基础教育提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建设项目,收货单位鄢陵第二高级中学,产品名称语音教室,数量3,验收单位河南省鄢陵县第二高级中学盖章确认,杨智勇、刘宏伟于验收人处签字,验收日期2017年9月20日。共计6套,价值492000元。 2017年8月4日,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南瑞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转款215064元。 2020年1月14日,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左宁与河南瑞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国柱通过微信就未付款项对账确认合同金额184.688万元,供货金额49.2万元,已付金额21.5064万元,未付款金额27.6936万元。
一、被告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瑞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936元及违约金75000元。 二、被告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被告河南天天向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