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3330号
原告: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住所地北京市阜石路159号首钢体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第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