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卓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财保210号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25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被申请人:***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泰富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仓库185台DELL便携式企业级服务器486-27024(单价5873.28,总计1086556.8元)为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仓库86台DELL便携式企业级服务器486-27024(单价5873.28,总计1086556.8元)。查封期限:动产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君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