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16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坛水商初字第0062号
原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波。
被告***。
原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江苏武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业务往来。被告购买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奥迪车一辆,借用原告的工程款冲抵车款,金额为叁拾陆万伍仟元,嗣后,被告迟迟未归还此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用资金人民币3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9月15日,原告将被告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移送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已于原告起诉前1个多月死亡,其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原告再将***列为本案被告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裁定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7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