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民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鸡鸣山庄1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琳,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洋,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东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岳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中心A座楼。
法定代表人:童建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捷源机电)、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荣制冷)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机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捷源机电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支持灵捷源机电的一审诉讼请求;2.奇荣制冷、华恒机电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部分增项单系现场定价,奇荣制冷既然已经签字盖章,应视为认可该部分增项单价,其他部分即使按合同优惠比例计算,优惠后的比例也应为75.64%,而不是70.3%。1.2013CZ010签证单的1至4项、2013CZ011和2013CZ012两张签证单中的工程内容并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分项工程内,这些增项均是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产生的不包含在合同项内的工作量。工程招标汇总表里虽然显示“工程最终结算,单价按同比例调整”,但这是包含在工程分项里的内容,而并不包含在内的应按现场定的价格计算,不应调整价格。2.灵捷源机电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里明确显示工程款总价为2458812.39元,优惠价为1860000元,比例为75.64%,因此即使其他增项部分需要调整也应按75.64%计算,而不是70.3%。二、华恒机电将工程违法转包奇荣制冷,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华恒机电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常州奇荣,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一审法院法条理解错误,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合同约定”既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也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因此应支持工程款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虽然无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灵捷源机电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应包括计价方法、计算标准以及支付条件,合同书里明确约定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付到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贰年内付清,工程于2013年9月23日完工,奇荣制冷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
奇荣制冷辩称,一、关于增项单价及优惠比例问题,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最终结算单价按同比例调整,增项部分当然属于本工程,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进行优惠。实践中,优惠比例都是优惠后的价格除以合同总价。本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优惠后的价格为186万,整个工程所有的工程量价款为2646159.33元,因此计算后的优惠率应当为70.3%。二、关于华恒机电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奇荣制冷认为,合同签订的相对方是奇荣制冷,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是奇荣制冷,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奇荣制冷承担还款责任正确。三、一审法院对灵捷源机电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正确。从灵捷源机电的诉状看,其有违诚信。本合同优惠后的价格为包干价186万元。灵捷源机电一审主张的增加后的工程款为150万余元,接近翻一番。该工程报价都是灵捷源机电经过现场勘察,作出地审慎报价,签证增加的工程造价竟然与工程总价相接近。很显然,灵捷源机电没有如实计算,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双方一直没有结算工程款,就是因为灵捷源机电严重虚高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价格,双方一直无法就增加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灵捷源机电无权主张逾期支付利息。
华恒机电未作答辩。
奇荣制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灵捷源机电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签证单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的项目总金额82903.09元”由奇荣制冷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要承担,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率29.71%进行计价支付。二、灵捷源机电不规范施工造成奇荣制冷的损失部分未扣除,虽然此部分损失造价不在鉴定范围内,但灵捷源机电己经在签证单中认可其不规范施工造成该损失,故该部分造价4万元应当从总工程款中扣除,但是一审判决未将此部分扣除。三、灵捷源机电未施工部分工程量未扣除,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中说明:因工程量无法计算,故鉴定报告书中并未体现此部分的工程造价。奇荣制冷认为,此部分工程量可以计算清楚,而不是无法计算,相应造价4万元应在总工程款中扣除。四、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总计影响工程造价18.7万元,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中虽然扣除了5万元,但是奇荣制冷认为剩余13.7万元也应当扣除。五、奇荣制冷对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价格取用有异议,灵捷源机电在签证单中有申报单价。奇荣制冷认为,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鉴定意见书应当采用奇荣制冷的申报单价,而不是另行确定价格。另外,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风口已更改为ABS工程塑料风口,然而,单价未采用市场价,以上两项总计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的差价为12.7万元,应当在总工程款中扣除。
灵捷源机电辩称,一、签证单中的82903.09元并不包含在合同分项内,是双方现场定价,应按签证单金额计算。二、灵捷源机电不存在不规范施工行为,是按照图纸以及奇荣制冷的要求施工,且该工程也早就竣工交付使用,没有质量问题。三、关于鉴定意见书,一审中,鉴定机构已回复奇荣制冷的意见,我方认可鉴定机构的意见。
华恒机电未作答辩。
灵捷源机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奇荣制冷、华恒机电支付灵捷源机电工程款1011258.88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2.奇荣制冷、华恒机电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灵捷源机电为承包方(即乙方)与奇荣制冷为发包方(即甲方)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工程合同。该合同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常州武进曲棍球基地;工程地点:常州武进西太湖;工程内容: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二、承包范围。该项目内机、能源塔、外机设备机组(甲供)安装,冷媒水管线、新风管道安装(不含消防排烟风管、不含设备混凝土基础、所有电线电控部分、热水水箱部分)。三、材料供应。1、安装工程中的能源塔、全热回收能源塔热泵机组、室内空调机组、风机盘管甲方提供。2、按设计图纸及图纸设计交底内所有中央空调和新风安装工程的材料由乙方提供。3、乙方提供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四、合同工期。工期:工程合同签订三日起150个工作日完工,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本工程工期顺延。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图纸施工做到符合国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程等级应为合格。六、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一)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圆整(¥1860000.00)1、(1)本工程总价包含《预算报价表》中所有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2)上述甲供材和热水系统的热水箱不在《预算报价表》中;(3)《预算报价表》计算依据为甲方提供的图纸;(4)《预算报价表》为本合同附件。2、本工程总价包含工地所需发生的所有施工措施费用。3、本工程总价60%为工程材料,乙方应提供相应发票。(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付工程总价的25%即肆拾陆万伍仟圆(¥465000.00);2、工程开工后按月度款支付,即每个月按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3、安装调试结束后付到工程总价的80%即壹佰肆拾捌万捌仟圆整(¥1488000.00);4、交付使用6个月内付到95%;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贰年内付清(无息)。七、施工要求及验收。1、应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国家、部(专业)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并且完全符合规范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乙方人为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其相应配件损坏的经济损失,在调试运行过程中如遇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维修及免费更换;2、对材料质量应按国家和部(专业)颁布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采购;3、在安装结束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若接通知后一周内不进行验收视同验收合格。如因需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乙方应配合解决,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八、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安全施工规定,规范操作,由甲方或使用方委派的监理监督。九、工程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按实际工程量甲方按实结算给乙方。十、竣工验收与结算。自完工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组织安排验收。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有关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金额为2646159.33元,招标控制价为2458812.39元,最终优惠价为1860000元。并载明工程最终决算,单价按同比例调整。
合同签订后,灵捷源机电即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灵捷源机电于2012年10月12日制作签证编号2012CZ001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原通风管道和空调冷冻水管道使用岩棉作为保温,现改为橡塑保温,产生的费用计算如下:1、橡塑保温金额为573113.27元(具体见计算书);2、岩棉保温金额为260036.27元(具体见计算书),差额为313077元。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2年11月6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按合同总价同比例调整”,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签证编号2012CZ002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对所有室内风机盘管电动二通阀处加装旁通装置,产生的费用如下:增加金额为45523.15元(具体见计算书);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2年12月24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工程量最终按实结算”,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3月16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06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一楼厨房增加一台每小时30000立方米空调箱、二楼厨房增加两台每小时30000立方米空调箱,三楼厨房增加一台每小时30000立方米空调箱。由此增加工程量主材如下:风管1260㎡、出回风消音静压箱8个,70度防火阀1600×630四个,风口19个。同时增加冷冻水管DN125无缝钢管36米DN80的镀锌管280米,静态平衡阀DN125的一只,闸阀DN125的一只,DN80的静态平衡阀4只、DN闸阀12只,过滤器4只、电动阀4只、软接8只。主水管因此变粗,一楼增加为DN150无缝钢管128米、二楼增加为DN200无缝钢管148米,蝶阀DN150的4只、DN200的4只。排气阀和排污阀各2套,压力表温度计各4套。保温棉53立方米。以上增加的工程量产生费用为451933.28元(具体见计算书)。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3年4月18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厨房增加四台空调机组。工程量决算时审核”,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3月18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07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二楼10-11交E-D轴内的空调箱调整位置到12-13交A-C轴,产生DN80管道增加108米、支托架120公斤、保温1立方米。以上增加的工程量产生费用为17000.22元(具体见计算书)。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3年4月18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风机位置调整,工程量竣工决算时审核”,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3月20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08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一楼11-14轴改成足疗区增加18台风机盘管的空调系统。增加的工程量主材如下:DN125无缝钢管36米、DN125静态平衡阀一只、DN125蝶阀一只、DN65镀锌管150米、DN50镀锌管56米、DN40镀锌管30米、DN32镀锌管30米、DN25镀锌管30米、DN20镀锌管180米、DN20电动阀18个、DN20闸阀72个、DN20不锈钢软接72个、DN20铜过滤器18个、旁通装置18套、风口36只、控制器18只。以上增加的工程量产生费用为135489.03元(具体见计算书)。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3年4月18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足浴房增加空调风机盘管,工程量竣工决算时审核”,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3月26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09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三楼宴会大厅为钢结构顶,标高11米,风管安装无处生根!应甲方要求用槽钢制作钢梁安装风管,增加槽钢2600公斤。以上增加的工程量产生费用为45903.09元(具体见计算书)。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3年4月18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施工方案认可,工程量最终审核”,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5月16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10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1、主机设备进场二次搬运费:主机重七吨,因地下室条件限制无法把主机一次摆放到位,必须由大件公司二次转运,转运距离为地下室汽车坡道口到主机台计80米,转运费为16000元。2、变风量空调箱拆卸组装费:因9台变风量空调箱体量过大,无法整体摆放到设备间,应甲方要求拆卸搬进设备间,再进行组装。共计用60个工×200元/工=12000元。3、地下室通道高配间房门前混凝土台阶拆除费:因主机设备进场,高配房门前台阶挡住通道,甲方要求我方拆除。拆除费用为2000元;4、内机风盘拆装费:春节前4到7楼内机及管道安装结束,装潢要封天花板,项目部要求我方试压,我方试压不漏后装潢天花板。我方第二次4到7楼整体试压发现保不住压力,经检查发现风盘漏水,为冻裂。分析原因为4到7楼门窗没有封闭,因天气寒冷,风机盘管内余水结冰,造成60台内机风盘冻裂。拆装人工费12000元。5、一楼风管报废:我方按风管设计图纸生产管道,运到现场安装,安装一半使用方装潢图纸变更,我方风管和装潢图有冲突,标高不满足要求,原设计图纸风管不能用,要求报废重做。报废量为2160㎡,调节阀36个,防火阀6个。6、钢结构门厅风管报废:原因和5项一样,报废风管量420㎡,保温14立方米,防火阀2个、调节阀2个。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于2013年7月22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其中1.3项待审计结束,结算工程量。其中5.6项风管报废待审计结束结算工程量;其中4项等与甲方项目管理公司、审计单位商定结果后结算工程量”,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6月16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11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1、因土建制作的能源塔混凝土基础和塔下不配套,甲方委托我公司用工字钢重新制作安装,工作量计算费用为85000元。具体见预算书。2、因水泵基础被热水定压装置占用,我方无法按图安装热水泵,经项目部协调,委托我方用槽钢制作水泵基础。工作量计算费用为3000元。具体见预算书。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在该签证单的甲方栏签字并注明“工程量按审计签证计算”,并加盖了华恒机电的项目部印章。
灵捷源机电于2013年8月16日制作签证编号2013CZ012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使用方要求增补工程量如下:1、增加盐溶液回收装置,溶液桶原1吨变更为3吨增加费用为2300元。2、因增加安装水泵节能装置和盐溶液管道同阀门连接,增补5㎝厚的4氟衬圈14DN150共6个、DN300共8个。8×1000元/个=8000元。3、因电柜厂调试电柜,误启衬氟水泵,造成衬氟水泵叶轮扭曲损坏,更换维修费5800元。4、经甲方和监理方要求原铝合金风口变更为ABS工程塑料风口,平均每个风口增加约32元,并风口尺寸比原风口尺寸增大,平均每个风口材料成本增加约26元,合计每个风口增加58元,616×58=35728元。5、因现安装的能源塔和原设计图纸的塔不一样,原塔为6个进水口6个回水口,现塔为12个进水口6个出水口,因此增加了管道及阀门,产生的费用为17555.30元。6、应甲方及监理方要求机房空调管道支架刷环氧树脂沥青漆,因此增加的费用为2800元。7、甲方委托我方从4楼顶排布自来水管道到地下室,人工和材料费2500元。8、因地下室强排烟机房安装的强排烟机器的标高挡住我空调管道,强排烟机器要往下降。降到地面,地面有好多建筑垃圾,甲方委托我公司清除。工作量费用为1200元。以上合计为:73383.3元。灵捷源机电将该签证单于2013年9月23日通过邮箱发给了奇荣制冷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谈健。
双方确认整个工程于2014年1月完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奇荣制冷已经支付灵捷源机电工程款2206000元。灵捷源机电以签证单确认的金额,按合同约定同比例调整后,变更签证的工程价款为1357258.88元,灵捷源机电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奇荣制冷、华恒机电支付工程款1011258.8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奇荣制冷认为,灵捷源机电提供的签证单均是在工程没有实施前制作好,奇荣制冷签字的,因此,灵捷源机电实际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要施工结束后才能确定。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对签证单中载明的工程量按实进行审计。法院依据灵捷源机电的申请,委托常州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变更签证单进行造价鉴定。常州金诚造价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12日出具了金诚价鉴[2019]第(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一、签证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部分:1、工程签证单2012CZ001(原报价图纸风管保温变更)143695.05元;2、工程签证单2012CZ002(增加旁通装置)47505.62元;3、工程签证单2013CZ006~007(厨房增加空调箱)323628.01元;4、工程签证单2013CZ006~007(厨房增加空调箱支架)6117.03元;5、工程签证单2013CZ008(足疗区增加风机盘管)74991.00元;6、工程签证单2013CZ008(足疗区增加风机盘管控制开关控制电缆)1660.09元;7、工程签证单2013CZ010(1~2楼风管报废重装等)249375.98元;8、工程签证单2013CZ10(3楼钢结构大厅原所价图纸风管)91258.22元;9、工程签证单2013CZ011(能源塔及水泵基础)46916.19元;10、工程签证单2013CZ012(其它变更增加等)48365.92元,合计1033513.11元。二、签证单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的项目:1、签证单2013CZ009三楼宴会大厅钢结构顶槽钢制作钢梁45903.09元;2、2013CZ010第1条主机设备二次搬运费16000元;3、2013CZ010第3条地下室通道高配房门前混凝土台阶拆除费2000元;4、2013CZ010第4条内机风盘拆装费12000元;5、2013CZ012第3条衬氟水泵维修5800元;6、2013CZ012第8条地下室强排烟机房建筑垃圾清除1200元,合计82903.09元。
常州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补充报告:一、鉴定报告中需调整部分1、鉴定报告书中,工程签证单2012CZ001(风管保温由岩棉保温变更为橡塑保温)中岩棉保温的工程量应调整为-127.68立方米,鉴定工程造价由143695.05元调整为99870.86元。2、鉴定报告书中,工程签证单2013CZ012(其它变更增加)中PE管DE110的工程量由78米调整为7.8米,鉴定工程造价由48365.95元调整为41766.77元。二、其他说明:因原合同中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无法计算,故鉴定报告书中并未体现部分的工程造价。灵捷源机电为此支出鉴定费39000元。
灵捷源机电对上述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果不正确,签证单上的金额已经由奇荣制冷确认,灵捷源机电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工程量,对此,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明确,鉴定报告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法院提供的图纸及灵捷源机电、奇荣制冷去现场勘察确认计算的工程量,依据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9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施工期间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并参考合同报价计算相关工程价格,计算没有错误。
奇荣制冷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一、造价鉴定意见书未按合同约定扣除优惠29.71%,影响造价约330000元;二、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量计算错误,影响造价约187000元;三、造价鉴定意见书价格取用错误,影响造价约80000元;四、造价鉴定灵捷源机电未施工部分未扣除,影响造价约40000元;五、造价鉴定灵捷源机电不规范施工造成损失未扣除,影响造价约40000元。对此鉴定机构认为,一、造价鉴定意见书仅是对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是否优惠没有考虑在内,计价是有合同报价的按照合同报价计算,没有合同报价的,按照国家相关定额计价方式来计价的。二、对于工程计算错误影响造价187000元,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机构是依据法院提供的图纸(由奇荣制冷签字)和现场勘察计算相应的工程量并依据相关定额规范计算工程造价,且鉴定报告中计算错误的地方我们已作出了补充报告。对于奇荣制冷提出的鉴定意见书的取价错误的意见,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机构是按照图纸和现场勘查的工程量依据国家定额标准计算的。三、对于奇荣制冷认为的灵捷源机电未施工部分及未规范施工部分的损失均不在鉴定范围内。综上,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虽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但鉴定机构对灵捷源机电及奇荣制冷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且灵捷源机电及奇荣制冷未能提供常州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补充报告中鉴定结果是错误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常州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诚价鉴[2019]第(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报告予以确认。据此,灵捷源机电提供的签证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部分为1033513.11-(143695.05-99870.86+48365.92-41766.77)=983089.77元;签证单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的项目为82903.09元。
关于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奇荣制冷将其以华恒机电名义中标的案涉工程分包给灵捷源机电施工,与灵捷源机电签订工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案涉工程签订证单所涉工程的工程价款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依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案涉工程签证单所涉工程的价款主要有二项,一项是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在合同中对所涉变更工程有对应的单价约定的部分,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在合同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进行了约定,灵捷源机电报价总计为2646159.33元,合同最终确定优惠价为1860000元,即灵捷源机电在合同中的申报价与合同最终优惠价的的优惠比例为(1-1860000/2646159.33)×100%=29.71%,且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最终决算,单价按同比例调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按实际工作量由被告奇荣制冷按实结算给原告”,因此,本案中,对所涉变更工程有对应的单价约定的部分,该部分工程量价款的计算的标准应以实际鉴定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申报价计算后同比例优惠结算;另一项是合同中对所涉变更工程没有对应的单价约定的部分,可以参照鉴定报告的取价依据确定。据此,灵捷源机电所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中依照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价983089.77元,再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比例,奇荣制冷就该部分变更的工程量应支付给原告的价款为983089.77×(1-29.71%)=691013.80元;对于鉴定报告中关于签证单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的项目为82903.09元,虽奇荣制冷对此不予认可,但该部分工程项目均是奇荣制冷的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签证单中的内容,奇荣制冷又未能提供灵捷源机电对该部分项目未进行施工的依据,且案涉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且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因此,应当认定该部分工程项目已实际完成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该部分工程款,奇荣制冷应支付灵捷源机电。综上,工程签证单中所涉变更工程总价款为691013.8+82903.09=773916.89元,奇荣制冷已支付灵捷源机电346000元,尚应支付灵捷源机电427966.89元。基于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所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法院对灵捷源机电要求奇荣制冷支付工程款427966.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灵捷源机电要求奇荣制冷承担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灵捷源机电与奇荣制冷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且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法院对灵捷源机电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27966.89元;二、驳回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2元,由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451元,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51元;鉴定费39000元,由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500元,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00元(该款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支付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中,鉴定人出庭陈述:“原来合同报价就没有橡塑保温棉的单价,我们是依据市场信息价,参照合同里岩棉保温价同样的比例让利来计算的。DN80电动阀原来合同里也没有这个相同规格的价格,我们是如果有信息价的就参照同比例让利价计算的。鉴定的价格合同上有的就按照合同上的来,如果没有就按照同比例让利价计算的,也不是按照被告的价格来。”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2013CZ010签证单的1至4项、2013CZ011和2013CZ012签证单中的工程内容如何结算。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按实际工作量甲方按实结算给乙方。此处并未限定“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必须是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分项里的施工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包括原合同工程分项未涉及的施工内容的变更。即使如灵捷源机电所述2013CZ010签证单的1至4项、2013CZ011和2013CZ012签证单中的工程内容并不包括在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分项中,在最终结算时,单价亦应进行同比例调整,除非双方在工程合同中清楚、明确地作出相反的书面约定。因此,灵捷源机电陈述2013CZ010签证单的1至4项、2013CZ011和2013CZ012签证单中的工程内容不应调整价格进行结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优惠比例。灵捷源公司所述的工程款总价2458812.39元中分部分项工程款为2275668.04元,但该分部分项工程款2275668.04元并无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亦无相应的单价。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款为2449067.96元,而增项部分单价的确定原则与工程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单价的确定原则相同,故一审判决确定的增项部分优惠比例正确。
三、关于华恒机电的责任。灵捷源机电主张华恒机电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奇荣制冷与华恒机电均表示华恒机电已不欠付奇荣制冷工程款,而灵捷源机电亦无证据证明华恒机电欠付奇荣制冷工程款数额,在此情况下,灵捷源机电要求华恒机电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签证单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的项目是否应予以优惠。签证单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的项目的金额共计82903.09元,分别为三楼宴会大厅钢结构顶槽钢制作钢梁、主机设备进场二次搬运费、地下室通道高配房门前混凝土台阶拆除费、内机风盘拆装费、衬氟水泵维修、地下室强排烟机房建筑垃圾清除。该部分项目已由双方进行签证,在鉴定过程中已无法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确定相应的量或价,而签证单确定的费用的计算原则与合同书所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单价的确定原则不同,不能依此类推适用优惠比例,故一审判决按照签订单中确定的金额计算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五、关于40台内机风盘冻坏的损失4万元。奇荣制冷主张的该4万元系赔偿损失,但其在一审中未就此提起反诉,而二审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二审不予理涉。
六、关于能量计11套、电子除垢仪1套未施工应扣除工程款造价4万元。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而奇荣制冷所述的灵捷源机电未施工的上述内容系固定总价范围的施工内容,但未见双方就该部分形成相应的签证单,故奇荣制冷主张扣减相应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工程量计算错误。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根据双方提供的图纸等鉴定资料及陈述,并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并无不当。奇荣制冷主张鉴定意见书仍存在部分工程量计算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鉴定单价。本案中,因涉及优惠比例的计算问题,故鉴定人按照工程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单价的确定原则确认增项部分的单价,符合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并无不当。
九、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奇荣制冷确实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灵捷源机电要求奇荣制冷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相应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工程合同效力、履行、付款及付款约定等情况,本院确定奇荣制冷赔偿灵捷源机电按如下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以427966.8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灵捷源机电要求奇荣制冷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灵捷源机电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奇荣制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427966.8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2元,由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451元,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51元;鉴定费39000元,由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500元,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00元(该款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支付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2元,由南京灵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951元,由常州奇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岳庆
审判员  罗希夷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陆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