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858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童建革。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