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858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童建革。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鑫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