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伟,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中心A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21341。
法定代表人:童建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舒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