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777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伟,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2134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中心A座楼。
法定代表人:童建革。
原告***诉被告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娟
书 记 员  陈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