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恢77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21341。
法定代表人:童建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建荣,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常州华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41112.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6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6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程序终结执行。2020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和银行账户余额较少。
证券、基金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基金登记信息。
保险、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保险、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已经被限制高消费。
其他债权
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债权中,获偿152701元。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民初6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