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3民初1340号

原告: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701号。

法定代表人:殷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钢,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砚马河东侧、大寨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韦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科大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科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科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3188492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6417.82元(自2018.9.18起以318.8492万元为基数以年税率6.175%暂计至2019.6.30止,自2019.7.1起以318.8492万元为基数以年税率6.17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诚智能物联网产业园一期项目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原告为金诚智能物联网产业园一期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并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设计服务并交付了全套设计成果文件。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被告至今仍拖欠到期的设计费3188492元未支付,但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宝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6日,原告苏科大公司(设计人)与被告宝明公司(发包人)签订《金诚智能物联网产业园一期项目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由原告根据工程设计范围,完成金诚智能物联网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方案深化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提供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合同设计费总额:暂定设计费总额为596.09万元(含税价格)。设计费支付按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规划方案深化设计阶段付至实际设计费总额的4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付至实际设计费总额的75%,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付至实际设计费总额的100%。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双方约定以暂定设计费总额596.09万元(含税价格)为标准支付设计进度款阶段;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但扣除总规设计合同中约定优惠金额12万元,计107.218万元。2、以实际设计费总额(含税价格)为标准及时并支付设计费阶段:(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规划方案深化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及政府规划局审查通过,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2)施工图政府审查合格备案并提交全套定稿蓝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实际总价的75%;(3)工程结构封顶后3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实际设计费的1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向色和就支付实际设计费的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审计审定后3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志审计审定价的100%。原告按合同提供规划方案深化设计文件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经政府审查合格备案并于2018年9月3日在审图系统审批通过,并向被告提交全套定稿蓝图。

该合同设计报价为5960897元,因之前总规设计合同所约定,需在此报价基础上减去12万元,因此最终的设计优惠报价为5840897元。2018年4月3日被告宝明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92180元。后被告项目停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洪泽金诚智慧产业园一期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规划图、电子邮件截图及德邦快递凭证、淮安建设项目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勘察设计版)关于涉案工程的审批情况截图,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宝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洪泽金诚智慧产业园一期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政府审查合格备案并提交全套定稿蓝图,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即“施工图政府审查合格备案并提交全套定稿蓝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实际总价的75%”给付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318849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并无约定,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175%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因涉诉施工图部分于2018年9月3日项目审批通过,经过10个工作日,故利息应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188492元及利息(以31884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59元,由被告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6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孙笑彬

人民陪审员  朱 虹

人民陪审员  马加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唐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