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殷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寨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韦杰,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宝明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1884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59元。因被告宝明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原告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明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牛路北侧、××路西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本案查封(轮候),因宝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杰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杭拱公(经)立字(2019)50910号案件立案侦查,并函请本院中止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院执行的宝明公司的财产涉嫌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正在侦查的案件有一定关联,需待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淮安市****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苏0813执4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章熙全
审判员 黄海南
审判员 朱金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