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迅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捷迅电梯有限公司、孝感市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里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01号
申请人:武汉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22号紫菘枫林上城10栋2单元17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孝感市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里村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三里阳光小区2栋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
负责人:***。
武汉捷迅电梯有限公司诉孝感市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里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里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捷迅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里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