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3003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武汉保利城三期G2幢C**21层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斯坦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946号紫芯枫事花园2幢2-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斯坦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106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1061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