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72财保400号
申请人: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泓北沙环岛路**。
法定代表人:袁坚,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航***(北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COAC&KML(BEIJING)INT’LSHIPMANAGEMENTCO,LIMITED)。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中海航宾馆**。
申请人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海航***(北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CKGLORY”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3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中海航***(北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CKGLORY”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中海航***(北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830万元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朝清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