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保 全 事 项 完 成 通 知 书
(2022)苏72执保80号
申请人南***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通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苏7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通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已完成财产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通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233.56元,期限为一年。现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