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0370号
原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弘北沙环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特别授权),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袁立峰
书 记 员 马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