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10417某某与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民1041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霞,特别授权,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泓北沙环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公司副总,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