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8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园丁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正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站街镇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怡祥工程队,经营场所河南省**市河洛镇***。
经营者:**,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市正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怡祥工程队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8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8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任 璐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