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博亚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784民初222号
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塑公司)与被告怀化市博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戴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亚公司、戴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德塑公司与被告博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博亚公司尚欠德塑公司货款138057.52元的事实,有《经销合同》及《对账单》等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博亚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博亚公司应向德塑公司支付货款138057.52元。 至于被告戴某1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博亚公司的类型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戴某1为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戴某1并未举证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戴某1应对博亚公司上述138057.52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原告德塑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博亚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由甲方授权乙方在怀化区域经销“德塑”牌全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合同期内乙方须完成人民币500万元的产品销售任务,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期限不超过60天)等内容。2018年9月30日,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博亚公司尚欠德塑公司货款共计138057.52元,并分别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其后,德塑公司追收上述货款138057.52元未果,故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另查明,博亚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戴某1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
被告怀化市博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057.52元;被告戴某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1.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共诉讼费4281.16元,由被告怀化市博亚贸易有限公司、戴某1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281.16元,原告同意被告怀化市博亚贸易有限公司、戴某1共同负担的诉讼费4281.16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荣炎 审 判 员  源冠泉 人民陪审员  黄英华
法官 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李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