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84民初2552号之二
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8日,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州新利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于2021年6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29529.2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1.47元、保全费1667.65元,诉讼费合共4039.12元,由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4039.12元,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审 判 员 雷永忠
法官助理 李慧虹 书 记 员 黄兆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