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631号之一
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直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1486832XW。
法定代表人:冯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强,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帆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2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Q7ER2U。
法定代表人:陈爱仲。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帆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2.94元,保全费为950元,诉讼费合计为2012.94元(已由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德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有为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惠娴
书 记 员 胡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