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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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4821号之一
1C9M申请执行人: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P-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1幢107室。
1C9M法定代表人:***。
1973年08月10日1986年08月06日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CFT0Y-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1973年08月10日1986年08月06日法定代表人:***。
1973年08月10日1986年08月06日被执行人:***,男,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7308107312,汉族,住山东省XXX。
1973年08月10日1986年08月06日被执行人:***,男,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08064778,汉族,住山东省XXX。
申请执行人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9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生活垃圾打包机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020170714)终止履行;二、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2000元,双方同意该款由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8年8月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72000元,***、***就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账号:46×××68);三、如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再行主张违约金4万元,并就该违约金4万元及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与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计332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349元,由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苏州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反馈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原址无人均退信;反馈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4日他人签收;反馈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他人签收。
2、2018年10月23日,2019年4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10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8年11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双冠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19年4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200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