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构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张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春源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滨河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
再审申请人四川构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春源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70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构想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张邮箱网页截图,拟证明其已向四川省春源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报建方案,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审查,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同时原审生效判决也不存在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再审申请人构想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构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辜小惠
审 判 员 卢 忠
审 判 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