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民初12278号之二
原告:北京元麦朗翼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立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基平,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元麦朗翼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设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912室。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刚,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元麦朗翼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麦朗翼公司)与被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政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元麦朗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思源政通公司支付承揽合同费用567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算)。2.思源政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思源政通公司重庆智博慧项目的会展策划对外招标,元麦朗翼公司的会展策划案通过比稿竞标成功。当时元麦朗翼公司与思源政通公司前期项目负责人张某进行接洽,双方就布展方案设计、布展费用进行商洽,元麦朗翼公司提交了报价单,最终双方协商同意本次布展工程总费用为56万元。思源政通公司负责人张某在确定合同金额后,将其重庆项目执行负责人马某某引荐给元麦朗翼公司,由马某某负责合同签署的后续细节工作。2018年7月30日马某某将思源政通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交给元麦朗翼公司,授权元麦朗翼公司为思源政通公司在2018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特装展位(展位号:中央大厅016,面积483平方米)的搭建单位。2018年8月3日,思源政通公司重庆项目执行负责人马某某将《2018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北京思源集团展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展装工程合同》)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展装工程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总价款为560000元,思源政通公司分两笔支付,合同附件有布展设计方案以及报价单。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思源政通公司重庆项目执行负责人马某某通过微信给元麦朗翼公司发来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元麦朗翼公司已经开具了《展装工程合同》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思源政通公司。随后元麦朗翼公司就投入到重庆智博慧项目会展布置、施工的准备工作中。2018年8月13日,元麦朗翼公司进入重庆展览馆现场开始进行搭建工作,2018年8月18日,元麦朗翼公司现场搭建工作完成,设备、网络调试正常,将展区交付使用,继续进行预展的各项准备工作。2018年8月24日,思源政通公司通知展期延长,撤场时间延后,增加15000元的费用,最终撤场时是延期一天。2018年8月23日至8月26日,思源政通公司顺利参展。展会结束后,元麦朗翼公司负责清场撤出。至此《展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元麦朗翼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圆满完成。元麦朗翼公司在工作完成后要求支付工程款,却遭到了拒绝。虽然思源政通公司并未在《展装工程合同》中盖章,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思源政通公司已经向元麦朗翼公司发来了合同,视为发出要约,元麦朗翼公司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视为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而且元麦朗翼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思源政通公司在元麦朗翼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思源政通公司应依法支付合同款项。思源政通公司违反双方约定,拒绝支付合同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诚实信用原则,故元麦朗翼公司诉至法院。
思源政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思源政通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中园316号思源大厦,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麦朗翼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请求思源政通公司支付承揽合同费用,思源政通公司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涉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属合同纠纷。双方均认可就涉案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未有效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均认可双方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涉案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平谷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