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53487号
原告(被告):**成,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9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成与被告(原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政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思源政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思源政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62 642元;2.思源政通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加班费172 617.82元,其中延时加班费128 629.31元、休息日加班费43 988.51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08年1月2日入职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数据库架构师岗位。后经多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和续签,2018年10月1日主体变更为思源政通公司。2019年7月1日我与思源政通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系统架构,工资43 000元/月。思源政通公司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30日向我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经营业务调整,双方未就岗位调整、补偿方案达成一致”为由,自2019年8月31日起违法解除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我自入职至劳动关系解除,累计在思源政通公司工作11年8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思源政通公司安排我加班合计436小时,其中延时加班347小时,休息日加班89小时,但思源政通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思源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9 770.11元;2.判令无需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3 000元;3、判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 000元。思源政通公司辩称并诉称:1、**成2017年、2018年、2019年应休年假均已休完,故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思源集团创始人、思源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人陈X先生于2019年8月4日不幸离世,政通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生产经营因此发生严重困难,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思源政通公司在2019年8月23日已经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而且当日也发布了思源其他关联公司的岗位供员工选择,**成当时也报名了,但其后来没有去。公司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提前与员工协商,不应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关于加班费问题,员工手册明确了加班需要审批,需要填写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才能加班,个人自行延长上班时间在钉钉上打卡是不算加班时间的。
**成辩称,我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我2017年、2018年的年休假并没有休完,还有5天没有休,故应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对于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我要求思源政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思源政通公司称经营困难,实际投资人去世,但是并没有导致经营困难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思源政通公司所述的解除理由是与我没有就新的岗位达成一致,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思源政通公司的理由应该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该走破产程序。但是我查阅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说明第26条,思源政通公司的情况不属于出现了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通过天眼查,查到了公司的股东和公司本身都没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没有任何的文件提出,只是口述实际投资人去世。另,思源政通公司所述与我协商我不同意的情况,思源政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我进行过协商,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不同意新岗位的情况。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08年1月2日。
2、劳动者月工资标准:43 000元。
3、劳动者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31日。
4、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9年8月31日。
二、劳动关系解除情况。
**成称其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思源政通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成……解除原因:公司经营业务调整;双方未就岗位调整、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您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其称思源政通公司对其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思源政通公司认可解除时间及原因,称因思源集团创始人、思源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人陈X先生不幸逝世,公司资金链断裂、软件开发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思源集团在内容发布200多个岗位,以供员工选择,但**成对面试的岗位和降低工资不认同,且双方就解除补偿问题没有一致意见。思源政通公司就此提交了岗位报名通知、内部岗位报名统计表、面试安排表及谈话记录截图为证。**成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称上述证据恰恰证明**成积极参加了公司的岗位调整,也参加了岗位面试,之后思源政通公司就告知没有选上并出具了解除通知。思源政通公司未就其公司关于与**成协商提交证据。
三、年休假情况
劳动者在职期间享受年休假天数:10天。
**成称其2017年已休年休假7.5天,2018年已休年休假7.5天,2019年年休假全部休完。思源政通公司认可**成2017年、2018年年休假已休7.5天,但称2019年**成已将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进行补休,共计已休年休假11.5天。思源政通公司就此提交了2017年至2019年春节邮件截图、系统中年休假记录打印件、2017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的打卡记录等为证。**成对于2017年至2019年春节邮件截图真实性认可;对于系统中年休假记录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其签字确认;对于2017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的打卡记录真实性不认可。
四、加班情况
**成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思源政通公司安排其加班合计436小时,其中延时加班347小时,休息日加班89小时,但思源政通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就此**成提交刷卡时间表为证。思源政通公司对于刷卡时间表真实性不认可,并称该表是**成自行制作,且员工手册明确了加班需要审批,需要填写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才能加班,个人自行延长上班时间在钉钉上打卡是不算加班时间的。思源政通公司就其公司主张提交了遵守规章制度承诺书、员工手册、加班审批单、加班费发放表为证。**成对于遵守规章制度承诺书、员工手册真实性认可;对于加班审批单及加班费发放表真实性不认可,称是其他员工的,与**成无关。
五、劳动仲裁情况
**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03585号裁决书,裁决:一、思源政通公司支付**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万三千元;二、思源政通公司支付**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十八万一千三百二十一元;三、思源政通公司支付**成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万九千七百七十元一角一分;四、驳回**成的其他仲裁请求。**成、思源政通公司均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理由系公司经营业务调整,双方未就岗位调整、补偿方案达成一致。但思源政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就调岗、补偿等问题与**成进行了协商,故思源政通公司的解除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思源政通公司应支付**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本院核算,金额为762 642元(10 592.25元*3倍*12个月*2倍)。思源政通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均认可**成2017年已休年休假7.5天,2018年已休年休假7.5天。思源政通公司虽主张2019年**成将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已补休完毕,就此提交其公司系统中年休假记录打印件,但**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思源政通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思源政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思源政通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9 770.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成就其主张存在加班仅提交了刷卡时间表为证,未就其加班事实提供其他证件佐证,故本院对于**成关于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成要求思源政通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62 642元;
二、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成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9 770.11元;
三、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3 000元;
四、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81 321元;
五、驳回**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各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洋
书 记 员 ***